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9號

原告吉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麗慧潘柏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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