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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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15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范秀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自強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1.當事人死亡者,顯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然不可能到場調解,也沒有調解必要。若對死亡的人聲請調解,聲請應予駁回(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

2.聲請人在民國113年1月10日聲請調解,相對人在聲請調解前的112年10月24日死亡。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相對人顯然沒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聲請人對於已死亡、無能力的相對人聲請調解,顯然不合法(見聲請人113年1月10日民事調解聲請狀、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3.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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