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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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六五一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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