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王鈞樟
相對人貓貓咪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是以,如欲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程序,自應以具強制執行程序、業已提出前開訴訟者為前提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851號),併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惟相對人並未持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本院民事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事證釋明有何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之停止執行事由。從而,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顯與前項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