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485號

原告 吳元軒

被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被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以訴外人蜂巢一家房屋仲介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蜂巢一家公司)曾與被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震旦公司、互盛公司,合稱被告)簽立營業型租賃契約書,並由原告為負責人兼連帶保證人,向震旦公司承租如附表所示之機器(下稱系爭租賃物),租賃契約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下稱系爭租約),每期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蜂巢一家公司未給付租金,系爭租約提前終止,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訴請蜂巢一家公司與原告連帶給付未付之租金及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業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北小字第1577號判決確定(下稱系爭判決)在案。嗣被告執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57580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㈡惟原告係因簽立系爭租約時,被告之主管及業務員曾告知若不在原營業地址營業,可隨時解約,並先提出載有「公司停業,提前解約需於1個月前告知,無須付違約金」內容之報價單,再提出與該報價單內容不同之系爭契約。又系爭契約為定型化契約,被告未給予原告審閱期,使原告誤認系爭契約內容與報價單相同始簽立。嗣蜂巢一家公司原營業處所租約於108年3月31日到期,原告通知被告提前將影印機載回,被告取回影印機時也未向原告表示異議,是被告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與約定不符。又臺北地院所寄送之文書,因原告誤以為是與他人間之另案漏水糾紛,遲遲未拆封,迄至110年10月4日原告再度收到法院文書,才發覺已有系爭判決及系爭執行事件,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判決業已確定並經系爭執行事件核發執行命令執行扣押在案,原告不得以已收受訴訟公文但因未拆封而未能於系爭判決訴訟程序進行中答辯為由,聲明異議。況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事由均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已存在,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有於系爭契約書上蓋章,被告據此曾提起前開訴訟,經系爭判決確定在案,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嗣被告執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0年10月1日以士院擎110司執莊字第57580號執行命令就原告對第三人蜂巢一家公司之薪資債權執行扣押,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原告雖主張其得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云云,然因本件被告所持之執行名義為系爭判決,依首揭規定,原告對系爭執行事件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以執行名義成立後,另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能為之。惟觀諸原告所主張兩造曾約定,若蜂巢一家公司不在原營業地址營業,可隨時解約,報價單亦有記載上開事宜,惟被告嗣後給予原告簽立之系爭契約與報價單內容不同,且系爭契約未給予審閱期等理由,乃系爭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事由,非執行名義成立之後始發生者,而原告未於系爭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起上訴,僅係因原告個人事由所造成,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44頁),自不影響通知之合法性,原告應受系爭判決效力之拘束,不得再以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已存在之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是原告本件請求,尚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

編號

產品名稱

廠牌機型

數量

1

數位彩色影印機

RICOH/M-RC-MPC2003SP

1

2

MPC5503SP系列送稿機

RICOH/S-RC-DF3090

1

3

MPC3503SP傳真單元

RICOH/S-RC-FIFC3503

1

4

MPC3系列鐵桌

一中鋼製/S-RC-MPC3TAB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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