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7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告 陳秀禎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78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吳采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采蓉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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