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92號

原告 張詩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三、敘明本件利息部分,究欲請求週年利率6%,抑或週年利率5%。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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