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八八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乙○○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年一月八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二二─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原處分意旨略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為受處分人甲○○所有,於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七時二十六分許,在臺北市○○○路○段、萬盛街口,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等語。
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乙○○於前揭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
,因路口似有車輛故障,車陣回堵甚長,不得己始越過中心線駛入來車道等語。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本件受處分人為甲○○,異議人乙○○並非受處分人,依據上開規定,不得聲明異議,故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