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29號原告許○鏵被告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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