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諭芸 (原名: 劉玉茹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債務人清冊。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及紅色聯單)。
⒋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㈡聲請人 陳明 自107年4月1日起失業後,現自營網路零售業,
於同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之所得為新臺幣5000元部分,請提出收入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現無工作及固定收入,聲請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有無同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務之清償?如是,請提出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聲請人保證人之保證書過院參辦。
㈢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12月起至105年11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及奢侈消費之支出: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及奢侈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㈤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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