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2號原告 張麗雲 被告華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銘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