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67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對人 蔡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北投郵局第一三四六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受讓本件債權以來,即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送達至相對人之戶籍址,惟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可知債務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該局民國104年1月20日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北投郵局第1346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