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上訴人 陳柏祥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麗秋 、 陳潔羽 、 陳慧羽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8萬6,7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8,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