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1號
原告 黃金文
上列原告黃金文與被告黃OO等50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黃金文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黃OO之全體繼承人,而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576分之25(參本院113年度士司補字第411號卷第59頁,編號第15號應繼分欄),請求裁判分割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被繼承人遺產及請求返還繼承費用新臺幣(下同)55,041元等語。經核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價值,參酌卷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及公告土地現值等資料(士司補卷第131至219頁),核算各該標的之遺產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遺產價額欄所示,而被繼承人黃OO所遺遺產價額合計為9,774,472元,依此計算,原告就被繼承人黃OO所遺遺產之可受利益為479,280元(計算式:9,774,472×25/576+55,041=479,280.2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9,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苡瑄
附表、被繼承人黃OO所遺遺產價額
土地地號
面積
(單位:㎡)
持分
公告地價(單位:元/㎡)
遺產價額
(單位: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2.54
24分之8
198,000
2,147,640(計算式:32.54×198,000×8/24×=2,147,64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9.84
24分之8
198,000
2,629,440(計算式:39.84×198,000×8/24×=2,629,44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75.04
16分之8
57,100
4,997,392(計算式:175.04×57,100×8/16=4,997,392)
遺產總價額
9,774,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