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訴人 李謝秀琴
被上訴人 張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3,71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萬4,900元/㎡×土地面積(36.02+7.30)㎡〕+〔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2月25日之不當得利(42/366)年×1萬6,115元/年〕=151萬3,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