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訴人 李謝秀琴

被上訴人 張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3,71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萬4,900元/㎡×土地面積(36.02+7.30)㎡〕+〔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2月25日之不當得利(42/366)年×1萬6,115元/年〕=151萬3,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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