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20號

原告 呂立

被告 陳毓霖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毓霖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呂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程克琳

                   法 官卓育璇

                   法 官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