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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