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12號
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萬2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030元,原告僅先行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有
新台幣803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為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