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81號原告 王惠宗
黃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被告 賴文治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被告新竹市南門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建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魏順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重醫上更㈤第五六號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刑事庭88年度訴字第39
0號案判決,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判決,被告仍不服再上訴,嗣由臺灣最高法院(下稱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再由高等法院以94年度醫上更㈠字第1號案件判決,惟被告仍不服再上訴,且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第2次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由高等法院以96年度醫上更㈡字第3號案件判決,惟被告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275號判決第3次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又經高等法院99年度重醫上更㈢字第254號判決,惟被告仍不服該判決,再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622號判決第
4次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經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醫上更㈣字第113號號判決,惟被告仍不服該判決,再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643號判決第5次撤銷原判決;現由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重醫上更㈤第56號事件審理中,則被告是否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仍未確定。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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