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 曾瓊慧 被告 李信東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38,296元【計算式:6422.87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1/3(原告應有部分)×2400元(公告現值)=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