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6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右當事人間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七訴字第六三三三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若逾越三十日之不變期間而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七日收受原處分(八七保受字第六○一八四五三號),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郵務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可稽,計其三十日之提起訴願期間扣除在途期間六日後,應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則原告遲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始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有其提出之訴願書上收文戳可按,其提起訴願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一再訴願決定以其訴願逾期,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核無不合。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評事 鄭忠仁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春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