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月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圖利容│有期徒刑│100年3月│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簡│101年3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5月│彰化地檢│││留性交│4月,如│1日起至1│100年度│彰化│字第407號│7日│彰化│字第407號│28日│101年度│││罪│易科罰金│00年11月│偵字第10│地方│││地方│││執字第28││││,以新臺│29日│326號│法院│││法院│││75號(已││││幣1千元│││││││││易科罰金││││折算1日│││││││││執行完畢││││。│││││││││)│├─┼───┼────┼────┼────┼──┼─────┼────┼──┼─────┼────┼────┤│2│圖利容│有期徒刑│99年6月│彰化地檢│臺灣│101年度簡│101年10│臺灣│101年度簡│101年11│彰化地檢│││留性交│5月,如│某日起至│101年度│彰化│字第1447號│月26日│彰化│字第1447號│月13日│101年度│││罪│易科罰金│99年9月│撤緩偵字│地方│││地方│││執字第54││││,以新臺│30日│第128號│法院│││法院│││23號││││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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