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景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景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景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並以99年度聲字第3648號裁定及99年度聲字第3653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2年及2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11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詹景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並以99年度聲字第3648號裁定及99年度聲字第36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年及2年6月確定,於98年9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098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098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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