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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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