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0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謝佳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甲○○間因93年度訴字第16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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