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9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洪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舒惟┌─────────────────────────────────────┐│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周國良 │台北國際商│93年7月31日│18,15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2│ 劉寶貴 │台北縣三重│93年9月5日│34,800元│0000000│││││市農會力行││││││││分行│││││├───┼─────┼─────┼──────┼─────┼─────┼──┤│003│ 賴明德 │台北國際商│93年6月30日│8,6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