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宗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為此就被訴涉犯過失傷害部分,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至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仍於原定宣告期日民國108年11月29日上午10時宣判,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