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010號聲請人 林靜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雄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釋明請求正確標的金額。
三、相對人劉雄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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