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黨永杰指定辯護人楊德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黨永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黨永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將其收押。茲查,本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黨永杰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