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一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被告海華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兆龍 訴訟代理人 紀啟聰
羅復文 林良財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
游香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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