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修珏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修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共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1年10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1年9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張修珏犯罪嫌疑重大,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共同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