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44號聲請人 徐東賜 上列聲請人徐東賜因與相對人 楊家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東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號)原本1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之發票日期?(經查,原發票日已塗改,且發票人於交付本票前未於塗改處簽章,塗改無效,仍以塗改前之記載為準)。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四、請提出相對人楊家豪(住彰化縣○○鄉○○村○○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