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俊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借款『新臺幣53萬元』部分,請提出依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貴公司於108年6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提之存證信函係借款新台幣1,480,000元、1,760,000元、1,160,000元、288,450元之催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