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立民選任辯護人蔡全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26265、2656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814、4815號;108年度偵字第5359、5360、5361、5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立民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范立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自同日起予以羈押,另於同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續行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撤銷緩刑,並應執行殘刑1年10月24日確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6月10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8年執更銅字第2092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且執行日至110年5月
3日,又被告所涉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行均已完成交互詰問,足認原羈押原因均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廖建傑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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