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告 胡雪櫻
宋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然查原告起訴狀內並未敘明其得對主債務人即被告胡雪櫻請求之確切債權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從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體查報暫得對被告胡雪櫻請求之實際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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