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葉美雲
林達興 林秀賢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與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5,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