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孫建邦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繼字第10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遺產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聲請書、帳務明細等為證,是聲請人已釋明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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