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153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債務人 賴振乾 債務人 賴雪華 相對人 賴國定 債務人 賴坤淵 債務人 賴鳳衣 債務人 賴鳳鶯
一、債務人賴振乾、賴雪華、賴國定、賴坤淵、賴鳳衣、賴鳳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賴黃喜妹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就繼承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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