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98年度易字第1689號竊盜案件,羈押於臺南看守所中,現該案件已調查明朗,被告也深切悔悟,必痛改前非,又被告父親病痛纏身,生活行動不便,盼請法外開恩,能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回家看顧父親,盡人子之孝道。往後若傳訊被告,定隨傳隨到,甚至可限制住居。因被告家中貧窮,父親又重病在身,生活困苦,懇請能讓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等語。
二、經查:
(一)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嫌觸犯刑法加重竊盜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並2次延長羈押在案,有本院押票在卷可稽。
(二)⒈被告甲○○對於上開罪嫌坦認不諱,並有被害人 蘇秀雲
等人及共同被告 鄭家宏 之證詞可佐,且有刑案現場照片及扣押筆錄等書證存卷可稽,足認被告涉觸犯上開罪嫌重大。
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1條之罪,其嫌
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被告甲○○涉嫌於1個月內竊取水表達14次,且依其所述,其係臨時工,並無固定工作,因找不到工作即進行竊盜,竊盜所得均花在日常生活所需,則依被告本案竊盜之頻率及其工作狀況,本院認被告有反覆再為上開犯罪之虞,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⒊至聲請人所提其欲照顧父親,盡人子孝道等節,並非得
據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本院就上開情勢自毋庸再加審酌。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蘇碧珠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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