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更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聲請書誤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即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