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石震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石震炎前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信用借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100年8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407,314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計2.19%合計機動計息(目前年息為
3.48%),暨自民國100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