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前犯殺人案件,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時,因罹患疾病,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准予被告保外就醫出監,而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更字第9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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