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404號上訴人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複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上訴人甲0000000
王振地 即長崎大飯店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江彥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吳燁山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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