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49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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