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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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約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41、2344、3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約憲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約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署依藥事法規定明令公告為禁藥,非經許可,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兼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6日中午12時至下午1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 李月雲 施用,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
二、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10年9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91至192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富郎
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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