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子南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32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0年度嘉簡字第868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蘇子南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 陳榮煉 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調偵字第327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蘇子南與陳榮煉前因債務糾紛而心生不滿,蘇子南竟於民國110年5月15日20時14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巷0號之住處,上網至FACEBOOK網站,張貼「此人名叫 陳威良 !現改名為陳榮煉!...但此人毫無信用可言!到處借錢却每每拖延不還...還錢日到了賺了錢却跑去花天酒地或沉迷賭博,真是今生我見過最最無恥的惡徒!...」等內容辱罵陳榮煉,並刊登陳榮煉之照片,使不特定人均可瀏覽該文字,足以貶損陳榮煉在社會上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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