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黃紹紘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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