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8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七條、民法第八百八十依條之十七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其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行使抵押債權之費用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12月15日起至123年12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93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2,600,000元,借款
期限為15年,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20日至108年12月20日,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1﹪計收(目前為年息4.53﹪);另於94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元,借款期限為15年,借款期間自94年5月5日至109年5月5日,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1%計收(目前為年息4.53﹪)。復約定借款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料,相對人於借得前開款項後,就其中借款2,600,000元僅攤還353,212元及繳納至96年7月19日利息外,餘額迄未清償;就其中借款1,400,000元僅攤還本金170,262元及繳納至96年9月4日之利息外,餘額迄未清償;依所簽立房屋貸款契約書第十條第一項之約定,相對人喪失期限利益,一切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客戶貸款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
㈢本院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於五日內就債務額陳述意見,經本
院於96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未就此提出書狀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經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