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6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6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6795號聲請人達旺仕財務顧問有限公司(TWSADVANCECO.,LTD.

eeltri法定代理人甲○○Boont
eeltri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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