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6號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遺產管理人 柯淑櫻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鄭圩雯 (原名 鄭錦華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陳義佳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鄭圩雯(原名鄭錦華)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